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 申请执行人:周仁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 被执行人:张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陈富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光东、周仁继与被执行人张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吴光东、周仁继与被执行人张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申请执行人吴光东、周仁继同意被执行人张才于2021年6月15日给付1000.00元,余款9000.00待被执行人张才服刑期满后一次性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吴光东、周仁继同意被执行人张才的赔款方案,被执行人张才如不按时履行,将对被执行人张才适用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624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跃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