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阳素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若曦服装服饰中心,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下斜街 40号4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延延。

第三人:王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阳素芬与北京若曦服饰服装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素芬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峡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阳素芬称:请求人民法院在(2019)京0102执17654号执行案件中追加王峡为被执行人,对北京若曦服装服饰中心债务承担连带清。

事实和理由:贵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并作出判决的(2019)京0102民初 20687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北京若曦服装服饰中心原法人(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峡恶意变更法人、规避执行,存在抽逃出资资金、随意转让股权及无偿接受北京若曦服装服饰中心等行为,导致被执行人北京若曦服装服饰中心的现企业法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人阳素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规定,申请变更、追加王峡为被执行人,对北京若曦服装服饰中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贵院依法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与王峡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王峡。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阳素芬可在其能够进一步提供被申请人王峡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或通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王峡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02执异468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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