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麦提艾力·如则麦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王子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饶全木,该公司的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麦麦提艾力·如则麦麦提诉被告王子丰、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麦麦提艾力·如则麦麦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艾力·如则麦麦提以与被告王子丰、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已支付车辆租赁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麦提艾力·如则麦麦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麦麦提艾力·如则麦麦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力亚尔·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