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78543025W。

负责人:裴现平,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旭东,系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张海强,系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力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告:温子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告:孙哲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告:白东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告:王延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河北省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诉被告温力强、温子苗、孙哲卿、白东川、王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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