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广场东侧忠恒集团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该行风险部经理。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赵某、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由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