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意虎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李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LPJ4B。
法定代表人:苗爱民,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意虎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北京意虎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意虎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以自行另诉为由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意虎供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