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宪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被执行人: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曾宪政与何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4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015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军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何军无工商、车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名下银行存款被依法冻结。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何军无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执行人员 已将执行情况和准备终本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