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轶伦,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揽月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3M7XW。
法定代表人:程乡。
审理经过
原告唐轶伦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轶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轶伦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唐轶伦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