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远强,男,汉族,1973 年3 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梁晓英,女,汉族,1970 年11 月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92 号11-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01086839389379。 法定代表人:唐永秀。 被执行人:陈松,男,汉族,1983 年6 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李建玲,女,汉族,1983 年8 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远强、梁晓英、重庆中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松,李建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松,李建玲履行(2019)渝0108民初25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徐远强、梁晓英、重庆中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185616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屋,无车辆,银行存款过于畸小。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 全 胜 审 判 员 王 华 恒 审 判 员 苏 永 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