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GB6370。
法定代表人:黄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健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健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健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健冰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2105.51元(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