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芳,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雪涛与被告曹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雪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立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18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6,1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曹立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同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9000元(收款方曹立超,收款账户45×××23)。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偿还部分借款,现仍欠6180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有网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部分借款,现仍欠6,180元,被告依法应当如数偿还。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曹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雪涛借款6,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曹立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