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郅永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稷山县稷峰镇陶梁村。
被执行人翟刚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津市僧楼镇郭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郅永杰与被执行人翟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64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2021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3、2021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于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3月25日,走访河津市僧楼镇郭庄村民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3月29日,本院决定拘留被执行人翟刚刚。
6、2021年5月1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5月24日,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8、2021年5月24日,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