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海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乔子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海娜与被告乔子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海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乔子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海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海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海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李锡锋 审判员 张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席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