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红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林全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红姣与被告林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红姣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红姣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全兴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红姣撤回对被告林全兴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焕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