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大江西路自编31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如,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6幢308、309室。
法定代表人:邹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大信达公司”)以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宜购商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管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安徽宜购商管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有自然人股东二人(马俊德,持股比例60%,认缴出资额120万元,实缴出资额120万元;宁春梅,持股比例40%,认缴出资额8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80万元)。公司营业期限自2008年3月18日至2028年2月28日,经营范围为商业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市场管理、商贸投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6幢308、309室,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管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皖0111民初4740号、(2019)皖0111民初4826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对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管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皖0111执5930号、(2019)皖0111执59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人重庆大江信达公司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立案审理后,在向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管公司邮寄送达通知未果的情况下,已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安徽宜购商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重庆大江信达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管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管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而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受理申请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宜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统瑞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魏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