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亓灵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范五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亓灵坡与范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9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范五星应于判决生效后向亓灵坡支付333300元及利息。因范五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亓灵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范五星名下银行存款均余额太少,且账号长期未浮动,未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进行了拍卖,拍卖款已转至申请人账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范沟村及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于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范五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亓灵坡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孟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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