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清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1556276T。
法定代表人:徐朝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衍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尹莉诉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尹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尹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