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定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定伦与被告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定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定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38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3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贵州铜仁供电局2019年110KV大修技改检修工程务工,具体从事技术管理,每天工资400元。该工程完工后经算帐,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43,381元,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欠条,约定元月10日之前支付(即2020年1月10)。到期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的合伙人万志华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微信转帐支付了2万元工资,下欠23,381元工资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谭辉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杨定伦从2019年9月10日到2019年12月30日,在贵州铜仁供电局2019年110KV大修技改检修工程务工,具体从事技术管理,务工110天,每天工资400元。同时原告提供了一辆车供该工程使用。完工后经结算,被告谭辉应支付原告43381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谭辉向原告杨定伦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杨定伦工资37381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捌拾壹元整。此工资元月10日之前支付,另车子加6000元,总计43381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捌拾壹元整。身份证号:513621197602××××6电话150××××5678欠款人:谭辉2019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后,杨定伦得到2万元工资。被告谭辉尚有23381元未向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谭辉欠原告杨定伦23,381元属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谭辉应按约定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原告杨定伦。
综上,因本次诉讼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谭辉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定伦支付23,38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谭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四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