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邹锦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邹锦添负担案件受理费9040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锦添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邹锦添对外不持有股权,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其名下银行账户大部分余额为0,本院对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并扣划了192.95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锦添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邹锦添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7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