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22号。
负责人:徐少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童群,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告蒋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于2021年6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