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648106479(1-1)。
法定代表人:黄志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雅馨,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周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蒋香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周扶、蒋香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思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