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笑雨,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经理,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登攀、孙晓瑜,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笑雨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笑雨及其辩护人岳登攀、孙晓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蔡笑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蓝靛厂北路万泉庄路西口时被民警查获。当日22时39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蔡笑雨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蔡笑雨于 2021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蔡笑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蔡笑雨定罪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蔡笑雨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蔡笑雨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故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蔡笑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蓝靛厂北路万泉庄路西口时被民警查获。当日22时39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蔡笑雨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蔡笑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作案过程。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笑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笑雨的供述,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涉案车辆照片,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记录仪录像,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笑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笑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笑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笑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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