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艳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5××××××××,住扶沟县崔桥镇周岗行政村周岗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艳君在中国工商银行17020752010018436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