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营业场所宝鸡市凤翔区。
负责人:任斌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刚,该行职员。
被告:黄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区。
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凤翔支行)与被告黄英、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凤翔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姚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英、方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行凤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英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02514.06元、利息9871.48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6月8日),本息合计112385.54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6月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9.825%承担逾期利息至贷款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方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9日,被告黄英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购买位于凤翔城区XX路XX花园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住房。该房屋由被告方元公司开发,原告为其提供22万元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0年,在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由被告方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按照约定于2013年8月9日为被告黄英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从2019年9月起,被告黄英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黄英,其仍不愿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英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并要求被告方元公司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呈诉。
被告辩称 被告黄英、方元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黄英向原告申请住房按揭贷款。2013年8月9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黄英(借款人)及被告方元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其中约定:被告黄英向原告借款2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凤翔城区XX路XX花园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并以该房作为抵押;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借款执行利率为年利率6.5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未能按约足额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被告方元公司为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8月8日,原、被告就抵押事项办理了预告登记,至开庭之日尚未办理该房屋抵押权登记。2013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黄英发放了贷款22万元。自2019年9月9日起,被告黄英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6月8日,被告黄英尚欠借款本金102514.06元、利息9871.48元元,原告催收无果,遂涉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发放通知单、未还款明细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截屏、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均系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如约发放贷款,而被告黄英未按约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据此提出的相应诉请,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方元公司自愿为前述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且因双方至今未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故该连带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限内,现其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方元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法有据,亦予以支持。被告方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黄英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黄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下欠贷款本金102514.06元及截至2021年6月8日利息9871.48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825%计算自2021年6月9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
二、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黄英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黄英、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滕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