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良喜,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揭阳海警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来县检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良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良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1日凌晨5时许(禁渔期),被告人方良喜雇佣陈某、朱某等六人行驶一艘无船牌号的铁质小船(船主方良喜,长约14米、宽约3米)前往惠来县神泉镇图田村对开(116°16'230〃E,22°547820")附近海域使用导陷建网陷防渔具进行捕捞作业。同年6月12日,揭阳海警局在图田村对开海域查获陈某等人,查扣渔获物62.8千克、船舶1艘、渔网1批。同年8月7日,被告人方良喜自动到揭阳海警局投案。经核实,案发海域位置位于我国毗连区。经向隆江镇人民政府核实,涉案船舶为该镇登记在册的“生计船”。

经鉴定,查获渔网最小网目尺寸28mm,属导陷建网陷。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良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经被告人辨认无误的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函件及复函、鉴定意见、证明材料、处理情况、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朱某、方某的证言,被告人方良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良喜无视国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良喜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方良喜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方良喜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方良喜判处拘役四个月的意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良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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