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锋,系兰淑红丈夫,自然情况同上诉人赵学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淑英、赵学锋、兰淑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赵学锋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总条内容,应认定该总条是双方对以往借款本息的重新确认。故应查明总条中本息是如何计算的,如于淑英对总条中的数额能做出合理解释,则应当以其主张的金额确定本金。同时还应查明利息标准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赵学锋、兰淑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