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锋,系兰淑红丈夫,自然情况同上诉人赵学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淑英、赵学锋、兰淑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赵学锋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总条内容,应认定该总条是双方对以往借款本息的重新确认。故应查明总条中本息是如何计算的,如于淑英对总条中的数额能做出合理解释,则应当以其主张的金额确定本金。同时还应查明利息标准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赵学锋、兰淑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予以退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