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申,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一街北外环中段南侧龙城御景园二期33号楼东八户。 法定代表人:董孝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生,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长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山英达公司经理,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旋一号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十街宾馆住宅门市西一户。 负责人:董孝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中大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尚宝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彪,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静波、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长英、黑山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旋一号分公司、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静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上诉人黑山县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郭慧峰 审 判 员 王 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艳伟 书 记 员 暴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