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亮,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超,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神州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英举,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陆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宏业,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立杰,男,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马英举,男,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神州锆业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马立杰、刘桂英、马英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滨州河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00万股,经两次拍卖流拍。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买受人山东祥瑞祥纺织有限公司以168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山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滨州河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00万股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山东祥瑞祥纺织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

二、买受人山东祥瑞祥纺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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