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

法定代表人:高献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烟台祥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1号内7号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堂,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祥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和2021年3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22日,本院通过烟台市福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山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对被执行人剩余本金2645693.40元、利息(暂计)等的债权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请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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