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维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吴永洪,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2民初94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永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永洪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_X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