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住所地:吴川市×××××××××××。
负责人:陈祖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金,男,联系电话137×××××932,系该支行资产保全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光,男,联系电话136×××××081,系该支行风险合规经理。
被告:欧金帝,曾用名欧春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17,住广东省吴川市×××××××××××,联系电话139×××××*。
被告:杨亚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住广东省吴川市×××××××××××,联系电话134×××××*。
被告:欧志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12,住广东省吴川市×××××××××××,联系电话137×××××*。
被告:欧志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10,住广东省吴川市×××××××××××,联系电话138×××××*。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与被告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金、林亚光及被告欧金帝、被告欧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亚光、欧志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共同承担归还借款本金7200000元,从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为28210.78元,本息合计7228210.78元,及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加收30%计算利息;2.原告对欧金帝、欧志新、欧志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吴川市××××××××的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2007)第01888号]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8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9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6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欧金帝以购买制鞋原料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两笔商贷通抵押贷,第一笔借款450万元,约定年利率6.18%计付利息,至2020年12月17日止到期归还本金。第二笔借款270万元,从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5.75%计付利息,按月还息,至2021年1月6日到期归还本金。逾期按借款年利率加收30%计算利息。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该两笔借款以其自建房为抵押物,并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编号:4499965Q217××××××××901、4499965Q217××××××××902。该两笔借款以被告欧金帝、欧志荣、欧志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吴川市××××××××的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2007)第01888号]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8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9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60号)为抵押。该笔借款目前逾期5天,并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次。因被告方经营鞋厂亏损,外债难收,被告方未能按时归还逾期款项,原告贷款管户人员多次电话和上门协商,但被告方未能及时处理恶意拖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提起诉讼收回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欧金帝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尚欠原告本金720万元及从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28210.78元,合计7228210.78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具状起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贷款申请表,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的身份基本情况,证明在原告处申请贷款;证据2.个人借款支用单,房贷通知单,余额截屏和贷款资料,还款情况,银行卡,贷款相片和欠款情况,证明欧金帝与杨亚光是夫妻关系,证明购买制鞋原料为由,主要证欧金帝第一笔于2018.1.3向原告借款27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欧金帝房款270万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6.525%计付利息,借款期限12个月,第二笔于2018年12月11月450万元当天放款,双方约定按年利率6.0465%计先息后本还款,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息加收30%罚息,证明借款的利息计算方法,现欠本金720万元,利息28210.78元,本息共欠7228210.78元;证据3.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个人是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不动产证,证明借款利息计算方法,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签名确认;证据4.催收记录、催收相片,证明原告派人员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记录。
被告辩称
被告欧金帝、被告欧志新辩称,原告所起诉的是事实,但起诉状称被告欧金帝有恶意不还款行为,被告对此有异议。被告是因为疫情原因才未按时归还借款,并非恶意不还款,被告一直都很配合银行的工作。
被告杨亚光、欧志荣未作答辩。
被告质证
被告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欧金帝、欧志新对原告提交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杨亚光、欧志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行为是对其举证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与放弃质证权利的不利后果。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欧金帝以购买制鞋原料生产经营为由,于2017年11月30日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65Q217116426469),约定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7200000元,额度存续期限最长为4年,在额度支用期内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被告欧金帝、杨亚光分别在上述合同甲方签字栏内签名、捺印。同日,被告欧志荣、被告欧志新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499965Q617117084814、4499965Q617117084809),就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65Q217116426469)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提供金额为720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被告欧金帝还于2017年11月30日当日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4499965Q317117045905),就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65Q217116426469)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提供金额为72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被告欧金帝在抵押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被告欧志新、欧志荣分别在共有人签字栏签名确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被告欧金帝、欧志新、欧志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吴川市××××××××的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2007)第01888号]壹块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8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9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60号)壹幢。上述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27号]。2019年12月17日,被告欧金帝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年利率6.18%,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2020年1月6日,被告欧金帝向原告借款27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6日),年利率5.7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以上两笔借款,原告均按约通过向被告欧金帝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于借款当日交付完毕。借款后,被告欧金帝未归还本金,第一笔4500000元借款利息还至2020年11月17日,第二笔2700000元借款利息还至2020年12月6日。截至2020年12月17日,被告欧金帝尚欠本金合计7200000元,尚欠利息及罚息合计28210.78元,本息合计7228210.78元。因被告逾期不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经催讨被告还款付息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实际执行保全结果如下:一、以7228210.78元为限额冻结以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1.于2021年2月23日冻结欧金帝在中国银行开立的739362223468CNY0账户,已冻金额4.63元;2.于2021年2月25日冻结欧金帝在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800×××××××××××972账户,已冻金额655.8元;800×××××××××××307账户,已冻金额604.69元;在中国银行开立的674363516290USD1账户,已冻金额549.64元;欧志荣在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800×××××××××××553账户,已冻金额70.82元;欧志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621×××××××××××××219账户,已冻金额121.64元;杨亚光在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800100××××××××519账户,已冻金额54.95元;二、于2021年2月19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欧金帝、欧志新、欧志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吴川市××××××××的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2007)第01888号]壹块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8号(持证人欧金帝)、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9号(持证人欧志荣)、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60号(持证人欧志新)]壹幢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于2021年3月1日查封被申请人欧金帝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G×××××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另查明,被告欧金帝、杨亚光于1981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欧金帝、杨亚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欧金帝、杨亚光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欧志新、欧志荣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及抵押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欧金帝、杨亚光在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的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栏签字捺印确认,上述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欧金帝、杨亚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欧金帝名义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生意,杨亚光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属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欧金帝、欧志新、欧志荣以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吴川市××××××××的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2007)第01888号]壹块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8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9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60号)壹幢作借款抵押。上述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27号]。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上述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欧志新、欧志荣为被告欧金帝借款作保证,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欧金帝、杨亚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200000元及利息28210.78元(含罚息,除已支付的利息,计至2020年12月17日止,尚欠利息及罚息为28210.78元),本息合计7228210.78元,并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其中本金450万元按年利率6.18%计,另一笔本金270万元按年利率5.75%计)加收30%计算利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吴川市××××××××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吴府国用(2007)第01888号]壹块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8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59号、粤房地权证吴川字第1100001260号)壹幢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6239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欧金帝、杨亚光、欧志新、欧志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