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陆本宏。
被执行人:徐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执行人徐建军、李玲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81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停拍卖处置抵押物,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适宜拍卖处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