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马正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荣,该公司游客接待中心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懋,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广科,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现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工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广科、被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欲与被上诉人梁广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0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0元,多预交的部分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永吉

代理审判员  张 杪

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易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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