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白玛旺堆与白玛旺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玛旺堆,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仁果乡兰果村,务农,现住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永久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白玛旺扎,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色贡村,务农,现住该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白玛旺堆与被告白玛旺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玛旺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玛旺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玛旺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玛旺扎向原告偿还借款33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玛旺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年初,原告与其他两名生意合伙人共同出资330000.00元与被告白玛旺扎共同做木料生意,被告负责出售木料。木料出售后被告一直未将木料款的本金支付于原告及其他两名合伙人手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原告白玛旺堆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此款于2015年12月12日前支付,当时有白玛旺扎的父母及他的弟弟在场见证被告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还款期限到至,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合理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白玛旺扎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全部存在,被告是欠原告330000.00元。此笔款项被告会尽快想办法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白玛旺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白玛旺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玛旺堆支付借款33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00元,由被告白玛旺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索朗巴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卓玛 书记员次仁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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