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郑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谢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陶柳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俞春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振明与被告谢明德、陶柳青、俞春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振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振明以与被告谢明德、陶柳青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且原告郑振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振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