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31、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362X5。
法定代表人:栾仲文,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阳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开大道1006号黔东南州应用技术学校教学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LWCU3C。
法定代表人:张园,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阳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3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阳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