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庆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告:于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庆疆诉被告于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登记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刘庆疆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原告刘庆疆以与被告之间的账算清楚另行起诉为由,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33元,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疆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5元,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的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庆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