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传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冯春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南昌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程张,总经理。
审理经过
高传芳与冯春谊、南昌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高传芳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高传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