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严大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啸,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扩举,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城区陈家桥路北侧汇赢金融大厦402-4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