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某,男,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住天水市。
被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五龙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元,由雷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