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景辉,****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梅河口市三生植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北环西路307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都景辉与被告梅河口市三生植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都景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都景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都景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减半),由都景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 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