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魏泽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倪德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唐俊与魏泽兵、倪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22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泽兵、倪德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拍卖魏泽兵车辆给付唐俊执行款28330.35元,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