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峰,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周威,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审理经过
关于曾峰与周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川18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峰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轮候冻结了彭彪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根据被执行人曾峰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周威在吉荣行商贸公司吴应收款项,登记于被执行人周威名下的房屋已经在2019年转让给他人,无法进行查封。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416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416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威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6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曾峰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周威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峰劳务费9618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牟虹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