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秦某,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秦某清偿借款本金239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33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秦某清偿借款本金23900元。事实与理由:其与秦某系熟人关系。2014年农历6月12日,秦某以外甥结婚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后秦某清偿部分借款本息,2016年11月12日,经双方算账,秦某就剩余的借款本息51300元重新出具借条1张,口头约定月利率1.5%,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秦某先后给其归还27400元,下欠239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清偿。

被告辩称

秦某承认黄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清偿剩余借款本金23900元,但称暂无能力,请求延期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某承认黄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黄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黄某与秦某自愿达成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秦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黄某主张清偿借款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黄某自愿放弃索要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予以支持。秦某辩称暂无能力,请求延期清偿,由于黄某不同意,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秦某清偿黄某借款本金239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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