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孟波与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郑孟波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孟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孟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