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05民初19496号 原告:闫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皇城根南街一区。 被告:上海少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161号3号楼389室。 法定代表人:杜道利,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闫志刚与被告上海少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志刚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章晓琴 审 判 员 王 骥 人民陪审员 蔡绮霞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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