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835785897A,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大街9号。
负责人:白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珍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告朱珍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珍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撤回对被告朱珍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