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张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锋与被告张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2018年11月16日,刘小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小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