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富广场车库咖啡孵化器2层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8F7LD58。
法定代表人:朱志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果,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承德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三岔口鑫顺家园小区AB商业107、2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616545930。
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承德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5.82元,由原告承德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