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照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宜宾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A4幢2单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03E8J。
法定代表人:薛正芳。
审理经过
原告严照友与被告宜宾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严照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严照友撤回起诉处理。